2005年4月1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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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华火腿厂家走上原告席
首次提出不侵权之诉
本报记者 蔡亮 实习生 曹志男

  本报讯 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状告金华当地企业商标侵权的“火腿商标战”已经持续了20年,这一旷日持久的纠纷又起波澜:金华火腿生产厂家首次提出了不侵权之诉——金华市火腿有限公司作为原告将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推上了被告席。昨日,杭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。
  据了解,2004年四五月份,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向全省各地工商行政部门举报称,金华一些火腿生产企业出产的金华火腿,在商标标注及外包装等方面侵犯了该公司“金华火腿”注册商标的专有权。随后,有关部门查扣了这些金华企业的火腿并对生产厂家进行了行政处罚,其中就包括此案的原告金华市火腿有限公司。
  金华市火腿有限公司对此表示了强烈不满,并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确认该公司“金字”牌金华火腿不构成侵权,同时判令省食品有限公司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。
  庭审共经历了2个多小时,法庭没有当庭宣判。